签合同要注意这个坑——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

2020-02-09 来源:未知 浏览:

签合同要注意这个坑——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



合同,是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。有的公司可能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合同,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,也会偶尔遇到需要签订合同的时候。在合同中,一般会有一条这种约定:

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,由双方协商解决,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×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/×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这就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条款,很多人签合同并不会注意这一点。曾经有位客户向我咨询,他和新疆某公司有合作,现在产生纠纷要起诉那家公司。我拿到合同一看,竟然约定了新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。而那里没有机场,需要先飞机,然后再转火车,立案、诉讼、执行,律师都要到新疆去,无形中为公司及所请律师增加了很多诉讼成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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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律形式,但是两者具有重要区别。

诉讼就是去法院打官司,我们比较熟悉,但是仲裁却很少接触。

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,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约定仲裁机构,是不能去申请仲裁的。我国每个省会城市都有仲裁机构,地级市有的会设仲裁机构,但是区县绝对没有仲裁机构。因此合同中约定“××区/县仲裁委员会”属于无效条款。

此外,当事人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,仲裁约定无效,即“产生纠纷可以向××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××人民法院起诉”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是无效的。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,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。

仲裁是一裁终局制,仲裁裁决出来后可以到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,相对法院诉讼来讲,仲裁效率高,周期短。而诉讼流程比较漫长,对一审不服的还会上诉进入二审,相对耗时较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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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治,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产生纠纷时管辖的法院。

《亚博买球网站》第三十四条: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
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(比如应该区县法院管辖的,约定由中院管辖)和专属管辖(比如某些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)的规定,双方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如果约定,一旦产生纠纷就必须到合同中约定的法院去诉讼。

在合同签订中,一般强势的一方会要求产生纠纷后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,弱势方为保护自己的权利,可以要求改成比较公平的“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”。

约定“守约方”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效,应为“原告方”

约定“守约方”所在地法院管辖,虽不违反法律规定,但并无实质意义,是否违约以及何方违约属实体内容,须经法庭审理后方可认定,未经审理,无法预先确定何方违约,根据最高法院《亚博全站网站》:“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”不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,应认定约定无效。

 

可以约定“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”、“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”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观点,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,则该约定应为有效。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;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,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;协商解决不了的,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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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产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,那么产生纠纷后要去哪里起诉呢?

《亚博买球网站》第二十三条: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被告住所地我们都能理解,但是合同履行地却有很多理解。

《亚博全站网站》第十八条: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,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
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
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“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”并不限于借款合同,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,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,也可以适用“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”规定确定管辖法院。如买卖合同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,卖方所在地(即接收货币方)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。